各有关单位: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认证办[2001]30号),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在近期开展2004年度资质换证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0年内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
二换证程序
1、换证申请
拟换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请表》(见附件)。
部资质办在收到有效申请后一周内,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安排换证认证工作。
逾期未申请的单位,其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
2、换证认证
(1)申请换证单位向部资质办所委托的认证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报表》(登录http://www.ceecm.gov.cn/sio/download/download.htm下载,以下简称《换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认证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换证单位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换证认证报告》。
(3)正常情况下,换证审核应在接受委托后6周内完成。
3、换证审批
(1)认证机构将最终认定的换证单位申报资料、换证认证报告等(一式两份)上报部资质办。
(2)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及汇总等。
(3)部资质办结合有关单位的自查和年审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审核。
(4)征求换证单位注册地地方资质办的意见,地方资质办在一周内回复。必要时,征求重大项目的业主单位意见。
(5)部资质办召开换证工作会,集中审核换证单位的申报材料和认证机构的换证认证意见。
(6)正常情况下,部资质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周内给出最终换证结论。
4、换证审批结束,部资质办将为通过换证审核的单位换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换证结果。
三、工作要求及其他
1、本次换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首度换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整项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2、本次换证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和《关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暂缓执行部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计资[2004]009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结论分为同意换证、降级、取消及限期整改四种。结论为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3、如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非换证单位原因等可能导致延误的,换证单位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部资质办批准后,可获得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
4、申请换证单位如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等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8063),由部资质办复议。如对部资质办作出的换证结论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6068504)提出申诉,由部管委会复议。
5、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办联系。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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