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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政策法规

关于修改《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函

京信息办函〔2003〕12号

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我办依照市清理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对《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2002〕67号)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市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各级财政全部补助或者部分补助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

  我办已将修改后的文件正式上网公布,特予函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